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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二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生于1971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岳池县**小学教师,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岳池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9日21时14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T****小型轿车,从岳池县滨河东路762号(“**”小区)门前路段车位起步往麻柳桥方向行驶时,碰撞相对方向行驶的沈某某驾驶的川XF****小型普通客车,后又碰撞龙某某停于车位内的川A8****(临)“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和彭某某停于车位内的川W3****小型轿车,造成四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依法对范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89.3mg/100ml,遂后将范某某带至岳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认定,范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8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运输交通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媛媛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2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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