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35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6********,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县,住广东省惠州市**县**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谢红生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经鉴定: 范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31mg/100ml)驾驶桂A2****号小型轿车行驶至G94珠三角环线高速公路南行K43路段(本市**镇)时,将车辆停于应急车道内休息,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二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松柏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942****;保证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382928****。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六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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