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林业局***林场*组***号,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县**村。2008年8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14年6月刑满释放。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四轮助力车沿定浚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希望路光明街路口时与在路口等待红绿灯朱某某驾驶的冀A*****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检测,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朱会礼对此事故不负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军然
检察官助理:汪沛洁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邢台市**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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