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乡**村**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正定县公安局南楼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白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与商贸路口被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霞
2019年12月16日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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