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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正定县公安局南楼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白色三菱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大街与商贸路口被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87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80.4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宇霞

2019年1216

附: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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