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镇**村**路**排**号,现住**。2019年3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A*****号牌的小汽车,行驶至**路**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范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案件询问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凯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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