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卢氏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8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卢氏县**附近路段行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6月5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范某某血液样本中酒精含量为211.8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查获经过、抽血过程等视频资料;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卢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华伟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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