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632126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海东市平安区**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东市平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青BS****号小型轿车沿海东市平安区**新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车辆行驶至**路与**公路交叉路口时与同向等待信号灯放行的王某某驾驶的青B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验,范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的质量浓度为224.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血醇浓度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达明华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互助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案卷材料2册,单行材料1份,光盘1张;
3.起诉书1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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