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82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孟州市特巡警大队民警抓获,当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豫H****(前牌)号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温县番田镇番田村大街路口时,与行人李某某发生事故,造成李某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害人李某某拨打“110”报警。经鉴定:范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49 mg/100ml。
2018年9月20日经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2018年9月13日,范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二百元整,并已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
李某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结合案情,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明和
检察官助理 王亚楠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