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镇**村。于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低速四轮电动汽车行驶至莒南县**道与***交汇处南100米处时,将车停在路中央后在车上休息。同日12时许,莒南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将被告人范某某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案发时范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6.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血醇检验报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侦查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9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纯梅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476833****)。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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