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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西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西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在西充县祥龙乡佛山宫村做工,完工后在房主家吃饭时饮用了少许白酒。饭后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川R*****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佛山宫村出发,经西充县双凤镇至祥龙乡公路向祥龙乡场镇方向行驶。18时1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行驶至祥龙乡小珠坝村1组时,与相向行驶的任某某驾驶的川R*****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范某某受伤。警察现场勘查时,对被告人范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93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6.4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查获经过;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照片;呼气视频;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红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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