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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汉族,高中文化,****人,住********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年**月**日**时**分,酒后驾驶吉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状态为逾期未检验),行驶至伏**镇至**路处时,被农安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范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43.3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鹤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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