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街**号,现住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0月3时14时35分许,无证、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莱芜高新区滨河西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大故事小区南门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随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94mg/100ml。公安机关于当日15时04分在济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其静脉血,并于同月8日进行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305.5±1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供述;3.鉴定意见;4.执法录像及现场查处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专德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3468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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