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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受贿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1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2221964********,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沙河市**中学工会主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东街**号,现住沙河市**小区。2018年7月19日因涉嫌受贿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9日报请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同年12月10日收到指定管辖的批复。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底,冀某某(已判刑)在担任**县县长期间,接受**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玻璃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某的请托,利用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向时任沙河市桥东**处党委书记李某某打招呼,让李某某帮助协调**玻璃公司征用杜村土地的问题,后经李某某协调,使同时竞争该块土地的沙河市**矿业有限公司放弃征地,**玻璃公司以协议出让的方式取得该块400余亩工业用地的使用权。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冀某某的配偶在沙河市**小区家里收受**玻璃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为感谢冀某某帮助而给予的100万元人民币存单一张,并将该100万元转存至其父范某某名下。2014年9月,冀某某将100万元现金上交**县财政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证人冀某某、武某甲、武某某、王某某、范某某、李某某、杨某某、李某甲、孙某某、靳某某的证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征用土地协议,银行流水,存、取款凭条,沙河市**玻璃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证、企业注册信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19年1月25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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