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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合同诈骗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四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江阴市**镇**村**号,原系江阴市**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因本案,于2019年10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以他人名义开设江阴市**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并在背负大量债务、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于当年9月至11月期间,与浙江**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订立口头合同,采用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骗取**乙公司向其提供巨额涤纶丝,交易货款共计人民币2826811.33元。被告人范某某在将部分涤纶丝转卖后,仅支付115万元货款,并在次年5月份,将公司名称变更,变卖涤纶丝所得其余款项均被其个人日常挥霍,余款至今未支付,造成**乙公司损失1676811.33元。

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工商登记及变更信息,**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业务明细表、来账业务回单、收款收据、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单、往来明细账、来往账目询证函、收条、销售码单、销货单,还款承诺书,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营业执照,报案报告,江苏**纺织有限公司的收货记录、汇款记录),调取证据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码单、销货单,范某某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开户信息及账户明细),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江阴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全国常住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证人钱某某、苏某某、周某某、武某某、包某甲、金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包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范某某、周某某、武某某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过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220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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