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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失火案)(公开版)_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533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丰城市,住**镇**村委**庄组**号,2020年3月6日因涉嫌失火罪被丰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范某甲在**镇**村委**庄组马口山场旁其自己农田劳作,为清理田中杂草,便用打火机将田埂杂草点燃,由于没控制好火势,大火沿着田埂向马口山场烧去,过程中范某甲扑灭山火无果,而后造成山场发生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36.0亩,过火林木主要为杉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2.证人范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温某某、徐某某、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失火烧毁山林,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明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甲现取保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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