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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失火案)_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4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其位于威远县小河镇响水村3组的住宅后承包地里烧杂草积肥,因火堆未完全熄灭,4月28日引发林地火灾,造成威远县小河镇响水村3组、小河镇小河村11组、12组部分社员自留山及威远县国有林场的林木被烧毁、经鉴定,有林地过火面积为109.3亩。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过失引发火灾,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裕梅

检察官助理:雷涤非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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