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台市**镇**村**组**号,现住杭州市西湖区**路**苑**幢**室。因扰乱单位正常秩序,于2020年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中午,被告人范某某和其丈夫赵某某至杭州市富阳区**街道**居**号业主家讨要工程款,因业主不在住处,小区保安进行劝离,但被告人范某某和其丈夫赵某某执意不肯离开,后小区保安报警。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东洲派出所民警王某某带领协警陈某某、李某某、孙某某等人到现场处警,但被告人范某某和赵某某不服民警的现场管理仍不肯离开。民警依法传唤赵某某时,被告人范某某采用身体挡住警车、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妨害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及王某某警服损坏。经法医鉴定,李某某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童冬凤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富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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