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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830194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7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在罗定市苹塘镇周沙村委老虎头山采取丢掷石块的方式阻止中材罗定水泥有限公司、浩杰爆破公司在采矿区正常施工作业。在现场依法维护正常施工的公安民警表明身份后,并与罗定市苹塘镇政府工作人员一起进行劝说教育,被告人范某某仍未停止丢掷石头,致使上山执行职务的罗定市公安局民警陈某某、冯某某、辅警陈某某、付某某受伤。经鉴定,上述四人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健

                                    2020年317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

2.侦查卷宗三卷及光盘四张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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