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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现住址吉林省榆树市********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9月4日10时许,驾驶车牌号为吉AG2***号的白色轿车,在长春市九台区**路口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时,被九台区交通局运管所执法人员拦截,执法人员着装并出示证件欲对范某某所驾驶车辆进行检查时,范某某拒绝接受检查,并驾车将运管所的两辆执法车辆撞坏后逃离现场。经九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认定标的大众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56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撞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和解书等;

2.证人张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刘某乙、史某某、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思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1.现被告人范某某被羁押于长春市九台区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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