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乡**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4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客雅居小区门口醉酒闹事,拒不服从社区防疫人员与物业工作人员的防疫检查,后在民警常某某出警过程中,拒不配合执勤民警工作并对其进行辱骂、推搡,经鉴定,民警常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被告人范某某于案发当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贺美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中候审,电话1358189****;保证人郭某某,电话13141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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