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妨害公务案)_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698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04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191224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决定,于2020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下午16时许,衡阳市石鼓区**市场进行拆除,当地一些村民与负责拆除工作的街道办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为避免出现阻工以及村民进入拆除现场被机器砸伤等情况,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合江派出所教导员龙某某带队在现场维持治安,对外围值守警戒,并向现场村民解释不要进入拆除现场。被告人范某某想进入拆除工地现场,经街道工作人员劝阻无效,仍欲强行进入拆除工地现场。龙某某见状上前拦阻被告人范某某,并表明身份劝说其离开,被告人范某某依旧不听劝阻,将龙某某推开,强行冲撞进入拆除工地,龙某某再次上前劝说被告人范某某离开时,被告人范某某举起拳头打在龙某某的鼻子上,致使龙某某右侧上颌骨额突、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范某某在现场被增援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赔偿龙某某经济损失,获得龙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到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情况说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许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并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范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的量刑情节,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八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素琪

检察官助理:张峰

202061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873458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