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5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捕前无业,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2019年5月18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31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城门口**火锅店内闹事,经报警后,兰州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派城关分局火车站派出所民警张某某及辅警贺某某、雒某某、刘某某前往处警。在公安人员处警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对民警张某某进行辱骂并踢打,阻止张某某执行公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及案发现场截图照片;2.书证: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雒某某、贺某某、雷某某的证言;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刑律,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宗;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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