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的幺爸范某甲全家在新疆务工,家中无人,范某某通过其奶奶取得范某甲家(位于南部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号)的钥匙。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范某某同意并参与吸毒人员刘某某、何某到范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范某某同意并参与吸毒人员刘某某、何某某、杜某某到范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容留邀约何某某到范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正文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4.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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