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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6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南部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部县**镇********单元****号,现住四川省南部县****小区****单元**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仪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2月4日被仪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的幺爸范某甲全家在新疆务工,家中无人,范某某通过其奶奶取得范某甲家(位于南部县**镇**村**小区**栋**单元**号)的钥匙。2019年10月中旬,被告人范某某同意并参与吸毒人员刘某某、何某到范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0月下旬,被告人范某某同意并参与吸毒人员刘某某、何某某、杜某某到范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容留邀约何某某到范某甲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正文

2020312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4. 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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