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公诉刑诉〔2018〕31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2011991********,汉族,中专文化,乌兰浩特市**公司员工,现住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6月7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6月21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中旬至6月初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他人吸食毒品的情况下,四次在其位于**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家中提供工具并容留他人与自己共同吸食冰毒。
1.2018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
2.2018年5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黄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
3.2018年5月末一天晚上,被告人范某某在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
4.2018年6月4日晚,被告人范某某在乌兰浩特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内容留黄某某吸食毒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及照片;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他人吸毒的情况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艳坤
2018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随案物品已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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