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19〕23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汉族,初中肄业,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人,住该村。因强制戒毒,现关押于**市**强制戒毒所。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6日由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驾车至高密市从褚**处购买冰毒0.5克,并在其公司宿舍内容留王大尉吸食。
2、2017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出资1000元,由王**驾车至高密市从褚**处购买冰毒0.8克,之后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公司宿舍内容留王**吸食。
3、2018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驾车载胡**共同至高密市,由范某某出资600元从褚凤学处购买冰毒0.5克,后被告人范某某在其公司办公室内容留胡**、王**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大尉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洪波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鲁中强制戒毒所;
2.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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