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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126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宁县****社区居委会****号。因吸毒行为于2019年12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其租住的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村**号**房,容留诸某某、梁某某、周某某等人一起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2月25日,范某某在其出租屋内容留李某某、潘某某、严某某三人吸食毒品冰毒。同年12月31日,范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美仪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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