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所地系广东省**市**区**镇**社**号**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于2020年9月20日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至隆回县公安局,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范某某先后四次容留他人在其租住的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葛岗社46号二楼租房内吸食毒品:
1.201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范某某容留黄某某、朱某某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容留黄某某、朱某某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20年7月11日凌晨,被告人范某某容留黄某某、朱某某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4.2020年7月11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容留李某某以烫烧的方式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出租屋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朱某某、黄某某、张定欢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电子数据照片、视频光碟三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承思
检察官助理:肖雨其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4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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