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东检公诉刑诉〔2019〕18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2006年5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新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7月因吸食冰毒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8年11月因吸食冰毒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东洲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7月7日凌晨,容留某某甲、刘某某、杨某某在其位于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的住所吸食冰毒。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7月7日晚,容留某某甲、刘某某在其位于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的住所吸食冰毒。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容留某某甲、刘某某在其位于抚顺市新抚区**路**号楼**单元**号的住所吸食冰毒。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证据材料;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某某甲等人的证言;4、判决书等书证;5扣押、辨认等笔录;6、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媛
代理检察员: 王鹏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清原满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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