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8日向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唐县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范某某在其租住的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客厅内,容留董某某、吴某某、卢某某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范某某及董某某、吴某某、卢某某的尿样检测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金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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