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区**号,捕前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宿舍**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当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21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自2018年7月份开始在石家庄市新华区**路与**街交叉口经营一家按摩店。期间范某某在按摩店内容留卖淫女张某某、王某某从事卖淫活动,双方约定嫖资四、六分成,范某某占四成、卖淫女占六成。2020年10月5日凌晨容留卖淫女张某某卖淫、谷某某嫖娼,谷某某支付嫖资500元,张某某得赃款300元,范某某得赃款200元;2020年10月14日晚23时,范某某为卖淫女王某某卖淫、靳某某嫖娼行为提供场所,靳某某支付嫖资100元,王某某得赃款60元,范某某得赃款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及河北省罚款统一收据,范某某支付宝收取嫖资截图,范某某支付宝账户照片,抓获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2.证人证言:证人谷某某、张某某、靳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条件,量刑建议书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玲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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