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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寻衅滋事案)_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住周至县**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安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7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已判决)在周至县**镇**村**桥****村民王某某(2011年因病去世),遂纠集被告人范某某、杨某某(已判决)等人,持刀棍等凶器对正在河边休息的王某某进行殴打,致被害人王某某头部肩部上腿部等多处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2.证人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手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东龙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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