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63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甲子镇**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5时左右,被告人范某某伙同黄某甲(男,在逃)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酒点半清吧门口,无事生非将途经此地的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黄某乙三名男子进行殴打致伤。经鉴定,谢某某、王某某、黄某乙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王某某、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晓苑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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