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以来,被告人范某某与徐某某,李某甲,龚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均已判刑)等人先后投资合股成立了金华市网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盟公司),该网盟公司由陈某甲担任网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徐某某负责业务及具体经营,李某甲负责后台技术维护,范某某,王某甲,龚某某等人投资占股(其中范某某占股15%),张某某(已判刑)担任平台的银商总代理,负责平台与银商之间的赌资结算,王某乙,李某乙(已判刑)负责公司的客服以及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2015年10月,网盟公司开设了开心山庄游戏平台作为赌博网站,吸引玩家在该网站上玩“打鱼”(又叫“李某丙劈鱼”)、“飞禽走兽”(后改成“动物世界”)、“开心拼牌”(又叫“百人牛牛”)等游戏,与银商勾结为玩家提供虚拟币和人民币的兑换渠道,从而实现玩家得以赌博,游戏平台以抽头方式得以营利。范某某以股东身份通过参加股东会和微信群了解经营情况、提出意见。2016年年底,被告人范某某退出股东身份,其入股期间该游戏平台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溪干村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数据说明、数据整理;2.鉴定意见:计算机司法鉴定意见书;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5.证人证言:徐某某、李某甲、龚某某、王某乙、王某甲、陈某甲、陈某乙、叶某某、李某乙、倪某某、石某某、戚某某等39人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与他人合伙投资建立网络赌博游戏平台,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理华
王 悦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五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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