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91993********,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住福建省宁德市寿宁县**镇**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6日至21日临时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2019年2月22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8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一网络公司工作期间,明知该网络公司面向中国地区经营赌博平台,仍为该赌博平台提供资金结算、充值等服务。被告人范某某与乔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上网追逃)对班期间,利用被告人范某某名下支付宝账号代收赌资人民币111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元左右。被告人范某某另提供银行卡给赌博平台收取赌资人民币53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银行流水账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经营赌博网站,仍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薇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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