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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开设赌场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78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江苏省张家港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逮捕。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闲聊app注册闲聊ID和账号,并建立闲聊赌博群,自己为群主,又通过熊猫麻将app建立“豹友会”俱乐部,采用“二人麻将”“四人麻将”等方式,以积分计算输赢,每局抽取50元获利。同时招募魏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为群内管理人员,负责对群内赌博活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收取房费,招徕社会不特定赌客陈某某、张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牟利共计23251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银行卡流水记录等书证;

2.陈某某、张某某、魏某某、刘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闲聊赌博群资金往来明细、微信资金往来明细等电子数据;

6.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小华

检察官助理:王 维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合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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