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经秦某某介绍,明知在柬埔寨游戏赌博平台从事充值服务是违法的情况下,仍积极提供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及银行卡账号给该平台使用,并于2018年1月28日至2月21日间,在柬埔寨西哈努克市金贝娱乐城附近的一个工作点上与韦某某对班,负责使用支付宝收取赌资工作,期间使用被告人范某某自己的三个支付宝账号收取赌资共计140余万元;在2018年2月28至3月30日间,被告人范某某在金边456小区内,与一名不明身份的男子对班,使用佟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的银行卡,负责收取国内代理商的赌资工作。
另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在柬埔寨工作期间,该赌博公司使用其提供的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收取赌资共计810余万元。被告人范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5200元及美元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支付宝账号及银行账户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逄某某、朱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情况下,仍积极为其提供服务并提供支付宝账号、银行卡收取赌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婉芳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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