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8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南昌高新区**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在位于南昌市高新区**镇**村的家中提供扑克牌及桌子,供他人以玩“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人员轮流坐庄,封庄后被告人范某某从中收取10-50元不等的费用。
同年9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提供场所、赌具供赌博人赌博并从中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娟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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