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61994********,汉族,初中,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乡**村**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 年6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担任“三宝保定麻将”网络平台代理,利用“微信”网络组织多人在该平台以“打麻将”、“斗地主”形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获利共计25850元。
被告人到案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OPPO手机一部;2.书证:范某某微信信息截图、手机应用界面截图、与客服聊天记录截图、“三宝保定麻将”后台管理截图及“亲友圈”成员列表、柳卓派处所“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调查证明”、范某某获利“情况说明”、购买房卡的交易记录截图及说明、部分涉案人员微信信息、与范某某聊天及交易记录截图、其他涉案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党员关系证明、范某某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金某某、谭某某、房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即光盘六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担任赌博网站代理,组织人员从事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忠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