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 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924200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福建省寿宁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姚香香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7月上旬,被告人范某某伙同陈某某(另案处理)担任“姚记棋牌”赌博平台代理,通过为赌客吴某某(本市南浔区)等人提供充值赌资等服务,从中谋取非法利益。期间,被告人范某某累计接受投注赌资金额达600余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及QQ聊天记录照片、银行流水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顾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手机勘验数据、银行流水明细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伙同他人担任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数额达60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系坦白,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宏巨
检察官助理:杨事成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湖州市看守所;
2、电子数据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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