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3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镇**村**组。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进入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号邻居戴某某的暂住地屋内,趁被害人熟睡之机,采用抚摩背部、亲吻下体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猥亵。被害人戴某某惊醒后,被告人范某某随即逃离现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人民币四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戚黎娜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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