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4314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9日10时左右,被告人范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园**河道,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曾某某推倒摔在地上之后抢走其一部华为手机(价值1208元)。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抢手机照片;2.书证:价格认证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文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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