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诉刑诉〔2018〕16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231959********,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依兰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依兰县公安局执行。2017年9月8日被依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8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与依兰县团山子乡全胜村村民刘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6)黑01民终5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范某某超出四至以外非法经营的属于刘某某承包的194.54亩土地返还刘某某。判决生效后,范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刘某某遂向依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范某某在强制执行过程中,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依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4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依兰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经侦查,被告人范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玉杰
2018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依兰县**镇;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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