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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县,住**县**村,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6日被永清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经营永清县育红幼儿园期间,拖欠2018年5-10月份教职工工资885775元。永清县人社局责令被告人范某某于2018年11月9日之前完成教师及员工工资发放,被告人范某某到期仍未发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证言;

3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经全额支付教师、职工工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斌

2019年12月5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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