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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公开版)_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湾检刑诉〔2020〕Z21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公民身份号码:3426251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9月4日被芜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芜湖市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范某某与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内部分包合同,承包芜湖市湾区**御府小区二期30、31号楼二结构和粗装修工程。此后,被告人范某某陆续组织被害人葛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刁某某、刘某某等人至该工地进行项目施工。在施工期间,发包方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根据被告人范某某提供的工资表发放工人工资,被告人范某某多次通过虚报工资的方式减少实际发放的工资数额。

2020年1月,安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人范某某进行结算后将2019年的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对方。但被告人范某某此后一直拖欠被害人葛某某等30余名工人2019年度工资合计228047元。葛某某等人多次向被告人范某某讨要未果,2020年3月份之后,因陆续无法联系上被告人范某某,葛某某等人遂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5月19日向被告人范某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被告人范某某在2020年5月22日上午11时前支付其所拖欠的工人工资,但被告人范某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支付所欠工人工资。芜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7月6日将该案移送芜湖县公安局处理,芜湖县公安局于当日立案侦查。截止侦查机关立案时,被告人范某某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共计228047元。

被告人范某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家属已代其向芜湖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汇入人民币3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抓获经过、借条、情况说明、分包结算书、限期整改指令书及短信截屏等;

2.被害人葛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侯某某、范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宝英

检察官助理:张敬轩

2020年12月4日

(代公章)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芜湖县看守所;

2.本案侦查卷宗壹册、劳动保障监察卷壹册;

3.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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