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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8********,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盖州市,住盖州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19年85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告人范某某在辽宁省营口市办理了邮政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银行卡各一张,并将银行卡交给王某某(另案处理)使用。2018年8月,范某某在“思某某”明确告知其交给王某某使用的招商银行卡中的钱全部是黑钱的情况下,为贪图利益,伙同“思某某”将银行卡内的459000元全部取出,交给“思某某”。“思某某”给范某某好处费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 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仍从中帮助他人转移赃款,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建议对其判处三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和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争辉

郭佳佳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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