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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2196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村。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我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本院于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共计一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冯某某(男,案发时50岁)在双城区**镇**村马某某家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范某某在马某某家的厨房取出菜刀,用刀砍伤冯某某头部、面部,经鉴定,冯某某“头皮及面部软组织裂伤,构成轻伤未构成残”。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处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艳

2020年58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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