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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公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户籍地山东省广饶县**村**号,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份,被害人杨某某、盖某某与**公司**支公司发生纠纷并多次到该公司讨要说法,干扰该公司正常营业,后蒋某某、徐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通过李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崔某某(已判决)撵走杨某某、盖某某。2015年**月**日**时许,崔某某纠集孟某某、聂某某、张某某、宋某某(以上四人均已判决)及被告人范某某来到**公司**支公司将杨某某、盖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小晓

2020年4月10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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