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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丘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丘北县,住丘北县**乡**村民委**村小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被丘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2时30分许,家住丘北县**镇**村民委**村的唐某某在腻脚街上摆沙包摊,家住**村小组的王某甲来打沙包,双方因打落物品的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并打架,被旁人劝开后,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乙用王某甲的手机打电话给范某某,被告人范某某赶到现场后,看见王某甲受伤,后从沙包摊上拿了一瓶未开封的红牛易拉罐朝唐某某的头部打去,因唐某某用手护住头部,致使唐某某右手部受伤。经鉴定,唐某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由唐某某报案,丘北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19年12月18日决定立案侦查。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证实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告知书,证实本案的侦查程序合法。被告人照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网上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范某某案发时系成年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无前科,也不是网上在逃人员。到案经过、传唤证,证实被告人系侦查人员传唤到案。医疗费用单据、谅解书,证实被害人唐某某提交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证人证言: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在唐某某摆的沙包摊前打沙包,后因打落物品的归属问题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被旁人劝开后,其打电话给范某某,范某某到现场后,用一瓶未开封的红牛易拉罐砸向被害人的头部时,被害人用双手抱着头部,易拉罐砸着被害人的手部的事实。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听见旁边摆沙包摊上有人吵架,具体打架经过其不清楚。赵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接到王某甲的电话后去到现场,看见范某某与被害人在互相推扯,其将双方劝开后,看见范某某用一瓶红牛易拉罐砸向被害人的头部的事实。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看到其父亲王某甲与被害人打架,其用王某甲的手机打电话给范某某,范某某到达现场后殴打被害人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唐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他在腻脚街上摆沙包摊,王某甲到其摊位丢沙包,因掉落物品归属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并打架,后被告人范某某到现场后,用一个红牛饮料瓶将其头部、手部打伤的事实。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范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天,其接到王某甲的女儿王某乙的电话后,去到现场,看见王某甲受伤,其上前询问,被害人没有理,其就从沙包摊上拿了一个易拉罐装的饮料瓶向被害人的头部和身上打了几下,被害人当时用双手紧紧的抱住头部,后被在场的人劝开的事实。 

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以及范某某对打架地点、其拿易拉罐的地点进行了辨认,唐某某、王某甲分别对双方互殴的地点进行了辨认,唐某某辨认出王某甲、范某某就是殴打他的两名男子。

6.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过鉴定,唐某某右手第4掌骨近端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王某甲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1碟。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丘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艳萍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7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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