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5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镇雄县**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9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我院于2019年8月14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9日,被告人范某某与其妻即被害人刘某某在母享镇母享村的家中因家庭矛盾发生争吵。期间,范某某用一条木制椅子砸向刘某某,致刘某某右尺骨中下段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此次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范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证人樊某某的证言;4.户口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昌洋
检察员: 罗 倩
2019年8月1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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