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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故意伤害案)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 196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31963********,汉族,文盲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村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家与被害人李某甲家素有矛盾。2019年2月9日17时许,因范某某的孙女拔着李某甲家栽种在会泽县大桥乡地德卡村委会小柳树1组其家地里的小葱,两家人遂在小葱地旁互相辱骂进而引发打架,范某某和李某甲互相抓打对方,致李某甲右膝内侧半月板体部、后角撕裂。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查询、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等11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对现场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5.伤情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

6.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锁丽

2020年2月27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外材料1页;

3.量刑建议书;

4.刑事附带民事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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